2026
08/14
17:43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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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拇指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思妤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6〕第47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6〕第47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6〕第47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首先,申请人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被申请人系合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次,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米尔青岚统一考勤、工作安排等制度管理,需履行请假手续;最后,申请人从事拉丁舞教学,属于被申请人艺术培训主营业务。综上,双方自2025年9月6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5日离职,劳动关系终止。对申请人项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工资发放转账记录、工资表、考勤工资抵扣凭证等任何证据,无法证明已足额向申请人发放2025年9月6日至11月25日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申请人已初步举证证明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结合boss直聘上载明的薪资待遇,本委采信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以5000元/月予以认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6日至11月25日期间工资13045元(5000元÷21.75天×17天+5000元+5000元÷21.75天×18天),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3、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申请人系主动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单位欠薪、未缴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被申请人主动辞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上述条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9月6日入职,2025年11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年限为2个月,依法按0.5年计算经济补偿年限。综上,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5000元×0.5个月),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4、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2025年9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至劳动关系终止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25年10月6日起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18元(5000元+5000元÷21.75天×14天),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9月6日至2025年11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6日至2025年11月25日工资1304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18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50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6〕第47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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