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13

11:53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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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盛鼎龙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6〕第660号

新疆盛鼎龙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许继承诉你单位因支付工资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劳人仲字〔2026〕第660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6〕第660号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6〕第660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问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202111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部分工资和缴纳社保费相互印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春节过后(20231月系春节期间)被申请人不再正常经营,申请人已无法给被申请人提供正常劳动,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不再由被申请人安排,亦不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申请人此后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到中级人民法院出庭作证均是其作为被申请人股东身份的履职,不能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641日。对申请人要求确认2021111日至202641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确认2021111日至2023131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关于支付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按月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21111日至20231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20221月至20223月的工资,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故对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的行为,本委予以纠正。庭审中,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约定月工资8000元,本委以被申请人向申请支付的平均工资确认申请人的实发工资标准更为合理,即6593.37[6589.92+6595.1+6595.1元)÷3个月],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111日至202641日工资40000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11月至20231月工资79120.50[6593.37/×15-3)个月]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2021111日至20231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11月至20231月工资79120.5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6〕第660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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