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3/03
15:38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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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云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亚杰、邓伟诉新疆云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1460号、第1461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1460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将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关于劳动关系问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申请人当庭提供的证据与庭审中确认的事实能够证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24年2月20日至2025年11月13日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正常劳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部分工资,接受被申请人劳动管理的事实。故对申请人主张确认与被申请人2024年2月20日至2025年1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二、关于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资共计52270元(5227元/月×10个月),应当支付给申请人。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资60000元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资共计52270元。三、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2024年2月20日至2025年11月13日期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7497元(5227元/月×11个月)。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20日至2025年11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7497元。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2月20日至2025年1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资5227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7497元。
乌劳人仲字〔2025〕第146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问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庭审中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工作中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被申请人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请人,且申请人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提供的劳动亦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二、关于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申请人虽然主张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3日欠付工资21684元,但实际上,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2024年11月至2025年10月工资21684元,申请人主张上述工资至2025年11月13日,系对自我权利的处分,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三、关于报销款问题。庭审时申请人提供员工报销单系打印件,未能展示原始载体,且该单据中既无人员签字,又无被申请人公章,本委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4320元报销款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四、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23年2月13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被申请人应当及时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自2023年3月13日起向申请人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2月10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150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2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5160元(5200元+5996元/月×10个月)。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3日工资2168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2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516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1460号、乌劳人仲字〔2025〕第1461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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