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22

12:18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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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5〕第1459号

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智诉你单位关于采暖费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1459号仲裁决定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1459号仲裁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上列当事人因采暖费争议,申请人于20251113日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委立案后于2026115日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于2026115提出撤回仲裁申请。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委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仲裁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乌劳人仲字2025〕第1459号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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