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22
12:18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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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智诉你单位关于采暖费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1459号仲裁决定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1459号仲裁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上列当事人因采暖费争议,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3日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委立案后于2026年1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于2026年1月15日提出撤回仲裁申请。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委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仲裁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乌劳人仲字〔2025〕第1459号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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