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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2:3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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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5〕第1352号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郝鹏云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2025〕第1352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135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202412日至20241126日期间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用工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12日至20241126日存在劳动关系之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412日至20241126日工资、202422日至202411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之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1352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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