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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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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利鸿胜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5〕第1254号

新疆利鸿胜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三旺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1254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1254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申请人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20241113日至2025526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在20241113日至2025526日存在劳动关系及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请求,本委无法支持。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1245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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