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0/23

16:44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

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魏香利等4人诉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社会保险费争议案件。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708号、第755号、756号、757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70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为魏香利)主要内容为:一、关于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双方虽已于202212月解除劳动关系,但申请人于2025427日才垫付社会保险费,双方关于垫付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从该日起计算,申请人于2025527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二、关于垫付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依照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0224月至202212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申请人应当给申请人缴纳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庭审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其垫付了20224月至202212月期间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城镇养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费用。但对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已从其工资中扣除了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故被申请人还应承担上述期间个人承担部分的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诉称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4月至202212月社会保险费12464.95元之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单位承担部分及滞纳金共计为10295.89元。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4月至202212月垫付社会保险费10295.89元。

乌劳人仲字〔2025〕第75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为马玉萍)主要内容为:1、关于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双方虽已于2024131日解除劳动关系,但申请人于2025616日才通过自行缴纳的方式垫付了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双方由此产生的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从该日起计算,申请人于202561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2、关于垫付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案,2009924日至202413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按时给申请人缴纳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费用包括被申请人单位应承担部分及从申请人工资中代扣的个人应承担部分。被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申请人20224月至2024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因此产生了滞纳金,申请人自行进行了缴纳,缴纳的费用包括了被申请人应承担部分、被申请人已扣除的申请人个人应承担部分及延迟缴纳期间的滞纳金,故被申请人均应当予以返还。综上,申请人20224月至20241月的社会保险费及延迟缴纳的滞纳金应当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被申请人未尽到缴费义务,申请人进行了垫付,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费用。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34153.38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20224月至20241月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34153.38元。

乌劳人仲字〔2025〕第75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为赵桂兰)主要内容为:一、关于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双方虽已于2024130日解除劳动关系,但申请人于2025616日才垫付社会保险费,双方关于垫付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从该日起计算,申请人于202561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二、关于垫付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依照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案,201241日至202413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按时给申请人缴纳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费用包括被申请人单位应承担部分及从申请人工资中代扣的个人应承担部分。被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申请人20224月至2024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因此产生了滞纳金,申请人自行进行了缴纳,缴纳的费用包括了被申请人应承担部分、被申请人已扣除的申请人个人应承担部分及延迟缴纳期间的滞纳金,故被申请人均应当予以返还。综上,申请人20224月至20241月的社会保险费及延迟缴纳的滞纳金应当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被申请人未尽到缴费义务,申请人进行了垫付,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费用。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33196.44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乌劳人仲字〔2025〕第75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为赵丽)主要内容为:一、关于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双方虽已于2024130日解除劳动关系,但申请人于2025616日才垫付社会保险费,双方关于垫付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从该日起计算,申请人于202561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二、关于垫付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依照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案,2011113日至202413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按时给申请人缴纳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费用包括被申请人单位应承担部分及从申请人工资中代扣的个人应承担部分。被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申请人20224月至2023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因此产生了滞纳金,申请人自行进行了缴纳,缴纳的费用包括了被申请人应承担部分、被申请人已扣除的申请人个人应承担部分及延迟缴纳期间的滞纳金,故被申请人均应当予以返还。综上,申请人20224月至202312月的社会保险费及延迟缴纳的滞纳金应当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被申请人未尽到缴费义务,申请人进行了垫付,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费用。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32304.92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70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1023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