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12/04

19:10

来源: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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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保障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保障办法》已经20131024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针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在开展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一系列的应对活动过程中,有关财政应急资金保障事项适用本办法。

二、工作目标

建立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的财政应急资金保障体系,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财力保障,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安定。

三、工作要求

(一)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二)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乌鲁木齐市财政部门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财政应急资金的保障,负责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财政应急资金被挤占、挪用、贪污、截留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

区(县)财政及乡(镇)财政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市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市财政局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保障方式

(一)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联合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筹措和调拨应急保障资金并及时落实到位;向上级财政提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应急资金补助申请。

(二)物资储备。

1.财政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2.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物资和装备,如一些不易在市内储存的特殊药品、消防易耗物资等,在财政应急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经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同意,单位可临时垫付财政应急资金,或由物资供应部门先提供相应物资,财政部门事后结算。

六、应急保障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级财政部门给予应急保障的,市相关部门或区(县)相关单位要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七、应急响应措施

(一)启动。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财政部门要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关预案。

2.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市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区(县)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给予适当帮助和支持。

(二)财政应急资金拨付执行方式。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财政部门采取相应的财政应急资金保障措施。

2.由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财政应急专项资金,已明确具体项目的由市级财政直接转拨;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由市财政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应急资金安排方案,报送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需自治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起草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

(三)财政应急资金具体办理要求。

1.财政应急资金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程序拨付。确不具备国库支付条件的区(县),要按照报账制等有关规定执行。救灾物资购置要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2.拨付、发放有特别规定及上级财政应急资金下达文件另有时间要求的,按其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3.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下达和拨付中央、自治区财政救灾补助财政应急资金的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要及时报送上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备案。

4.对国内外捐赠的财政应急资金,要及时公布接受捐赠财政应急资金的账号、电话和传真,做好接洽工作,并根据事件发生地区实际需要,及时拨付捐赠财政应急资金。

八、后期处置

(一)监督检查。

1.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按规定对财政应急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审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财政应急资金用途。截留、挪用应急专项资金、物资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效益。

(二)总结评估。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财政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同时,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九、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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