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09/15

16:00

来源: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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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自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立以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安排部署,市财政部门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服务大局,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收益收取有效加强、资金使用方向更加明确,在巩固发展国有经济,加强改善财政支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功能和积极作用。随着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面临着一些急需加强和规范的问题,比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还需逐步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还需不断加强等。在这种情况下,为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优化调整,也要求建立健全全面规范、有力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行为,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有力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3457号)、《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乌财企〔2014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乌鲁木齐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适用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收取。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渠道以及收益收取应遵循的程序和收益上交比例。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明确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的时限和范围。

第三章“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明确国有资本收益分类核定的原则和程序。

第四章“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明确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流程,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职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监督要求,对于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予以催缴,对于隐瞒、滞留、拖欠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级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执行时间。

主要凸显了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一)明确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覆盖范围。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收取,适用本办法。

(二)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比例。市级企业应交利润应当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为核定基数,按照上交收益25%的比例,核算应交利润。

(三)明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原因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对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进行监督。对于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对于隐瞒、滞留、拖欠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级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此《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与核定工作,明确了上报的程序、申报表格、上交时间、上交比例、缓交或免交等特殊情况,使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为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政策文件: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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