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06/17
17:48
来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陈亚男委员:
您好,您在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关于制定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的定向支持实施细则的建议》(第169号)收悉。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办理,在2019年5月7日与您沟通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建议制定《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的定向支持实施细则》,并应明确规定下列事项:一是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禁止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利润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在乌鲁木齐市政府的年度采购预算总额中,直接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对中小微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中小微企业宗旨联合体参与采购的,且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与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三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依据,健全多部门职能优势整合、扶持资源汇聚、政策集成服务的统一管理服务机制,加强政策制定过程中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强化配套扶持政策的协同性、集成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上述建议,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颁发以来,我市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监管渠道畅通。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开展过程中不存在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现象。如有违反上述政策的政府采购行为,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在乌鲁木齐市政府的年度采购预算总额中,直接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我们将在下年度市属各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求严格执行。
三、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4月3日召集市属25家行业主管部门召开了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了相关工作任务,通过对标国内城市营商环境前沿水平,提出近远期目标,制定综合性的方案、措施,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市财政局目前正在与人民银行、交通银行对接协商给予政府采购领域中标中小微企业实施低息无抵押贷款的业务,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明确规定:“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内容在财政部87号令、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已做出明确、详尽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存在无法实施或者在认定、结论及处理过程中存在歧义的问题。
鉴于上述原因,暂不考虑制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望能理解。
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刘德玉 联系电话:2831975
2019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