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司许决〔2026〕12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
经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初审并向本机关提交的变更机构合伙人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你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50000H41425471Y)合伙人由许丽华、宋琳、王亚龙变更为麻丽、宋琳、王亚龙。
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相关证件、资料到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