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律发〔2026〕(01)6号
张璇俊夫:
关于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张璇俊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姓 名 执业机构
1.张璇俊夫 北京中盾(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自本机关作出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批复文书,律师执业证书由新制发证照单位收回销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 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