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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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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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局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18号)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3﹞128号)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乌政督函﹝2024﹞52号)要求,市民政局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1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目录见附件1);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内容抵触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以及适用期已过的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2)。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废止)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备注 |
1 |
关于印发《2024年乌鲁木齐市民政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
乌民发〔2024〕17号 |
2024年3月8日 |
|
2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乌民发〔2024〕1号 |
2024年1月15日 |
|
3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民政系统执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乌民规〔2024〕 1 号 |
2024年1月23日 |
|
4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乌民发规〔2023〕1号 |
2023年5月15日 |
|
5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婚姻登记“全疆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乌民发﹝2023﹞27号 |
2023年5月18日 |
|
6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扶残助残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乌民发﹝2022﹞64号 |
2022年12月28日 |
|
7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民政系统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乌民发﹝2022﹞31号 |
2022年5月6日 |
|
8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养老家政社区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乌民发﹝2022﹞5号 |
2022年2月9日 |
|
9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乌民发规〔2022〕1号 |
2022年7月5日 |
|
10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
乌民发规〔2021〕1号 |
2021年11月22日 |
|
11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乌民发﹝2020﹞18号 |
2020年4月10日 |
|
12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乌民发﹝2020﹞15号 |
2020年3月25日 |
|
13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车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乌民发〔2019〕98号 |
2019年11月19日 |
|
14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穆斯林公墓管理细则》的通知 |
乌民发〔2018〕70号 |
2018年6月12日 |
|
15 |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工作的通知 |
乌民发〔2018〕101号 |
2018年8月29日 |
|
16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乌民发〔2015〕58号 |
2015年5月18日 |
|
17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乌民发〔2014〕118号 |
2014年9月2日 |
|
18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门楼牌技术规范》的通知 |
乌民发〔2013〕 76号 |
2013年5月15日 |
|
19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中特殊困难人员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
乌民发〔2011〕131号 |
2011年5月4日 |
|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废止)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废止理由 |
1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 |
乌老龄委〔2017〕1号 |
2017年5月2日为促进我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因文件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该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现建议该文件宣布失效。 |
2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 |
乌民发〔2022〕54号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新民发﹝2022﹞6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知。该规范性文件依据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已废止,该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与国家和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阶段工作实际不符,不适合继续执行,建议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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