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09
12:27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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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涛代表:
您好!您在市人大十七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宠物温情管理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我局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禁养犬名录与判定标准
结合《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及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针对当前各地禁养犬名录不统一、管理标准差异大的问题,我市已严格遵照自治区、市政府相关规定,通过《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明确了全区统一的烈性犬、大型犬判定与禁养标准。
禁养名录清晰:我市已明确公布39种禁养烈性犬名录,涵盖藏獒、罗威纳、杜宾、狼青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种。
体型标准明确:条例规定,体(肩)高超过35公分的大型犬,外出时必须佩戴嘴套;重点管理区内的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随意出户。
执法依据充分:对违规饲养禁养犬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收容犬只。同时,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警告后不改正或致他人伤害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进一步强化了源头管控力度。
二、关于细化饲养人法律责任与刚性约束
您提出的“清晰界定饲养人法律责任,将遛狗牵绳、粪便清理、定期免疫纳入刚性约束”的建议,与我市现行法规及国家新法要求高度契合。
(一)行为规范有法可依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明确刚性义务:一是遛狗必须牵绳: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拥挤场合须收紧;二是即时清理粪便:携犬出户须立即清除犬只粪便;三是佩戴犬牌与嘴套:犬只需挂犬牌,肩高超35公分犬只戴嘴套;四是定期免疫登记:养犬人须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疫苗、办理登记。
(二)处罚梯度全面升级
结合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市已构建“警告—罚款—拘留”的阶梯式处罚体系。
一是一般违规(未牵绳、不清理粪便等):依据我市条例,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新法实施后,罚款上限提至1000元。二是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犬伤人:依据《民法典》承担全部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依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三是遗弃、虐待犬只:我市条例明确禁止遗弃犬只;新法规定,遗弃宠物情节严重的,可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落实情况
(一)严格执法查处
一是对携犬出户不戴嘴套、不牵绳、不收紧牵引、不避让等行为,依据《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1000元罚款。二是2026年起,同步适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伤人、养烈性犬违规、放任恐吓伤人等情形,可直接处以拘留及罚款。
(二)宣传引导强化
一是持续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明确电梯、人员密集区、狭窄通道必须戴嘴套、收紧犬绳、贴身牵引、怀抱、主动避让。二是将代表建议要点纳入社区告知、执法宣传内容,推动全民知晓、自觉遵守。
(三)场景化重点管控
针对电梯、楼道、商圈、小区通道等密闭密集狭窄场所,列为日常巡查重点,严格落实嘴套、收紧牵引、贴身管控、避让四项义务。
(四)强化巡查管控
一是依托便民警务站开展日常巡查。指导全市便民警务站将流浪犬只排查纳入日常街面巡控工作内容,特别是在居民区、公园、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加大巡查频次。二是规范抓捕与临时处置:组织便民警务站民警及辅警配备专业捕犬工具,对发现的无主流浪犬、烈性犬进行安全抓捕,并做好临时看管,防止伤人或逃逸。
(五)建立移交收容机制
指导我市各便民警务站将流浪犬只移交流浪动物收容留检场所,并建立流浪犬只处置台账,详细记录抓捕时间、地点、犬只特征及移交去向,实现闭环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数据溯源。
四、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情况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中医药管理局):一是抓实狂犬病疫情监测,筑牢联防联控底线。依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医疗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展人患狂犬病病例报告与医疗救治,规范开展狂犬病监测与处置。本市已连续多年未发生人患狂犬病病例。二是加强疫苗供应保障,优化便民接种服务。依据接种历史数据,确保全市疫苗供应充足。现我市共有20家预防接种门诊可为市民提供狂犬疫苗接种服务,其中设立7家犬伤处置门诊,配备犬伤处置设备及狂犬疫苗,提供24小时狂犬疫苗接种服务。同时,我市“乌鲁木齐免疫规划微信公众号”可提供狂犬疫苗接种查询、线上预约等功能,切实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各接种门诊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储运管理要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疫苗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可控、质量安全,全面筑牢预防接种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深化防治知识宣传,凝聚文明养犬共识。立足工作实际,强化宣传教育,开展精准常态化科普。线上依托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狂犬病疫苗接种及犬伤处置相关推文;线下通过疫苗接种宣传日、社区宣讲及校园课堂,普及狂犬疫苗接种知识,提升群众防护意识,凝聚全民防疫共治共识。
下一步,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加强部门协同联动,配合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文明养犬管理合力。
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根据《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检疫、电子标识植入及犬只收容场所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要求。
自2020年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政府公开招标流程进行流浪犬收容场所收容管理招标工作,确定由米东区新疆流浪犬救助中心作为中标的流浪犬收容服务场所,对公安部门定期捕获并移交的流浪犬只进行收容管理。市农业农村局每月组织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政策法规科、局畜牧兽医科,针对流浪犬只疫苗免疫、治疗、驱虫、环境消毒情况、收容收养工作开展情况、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下一步,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将继续做好流浪(犬)收容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流浪犬收容工作科学有序推进。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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