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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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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关于宣布一名外国人居留许可作废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一名外国人居留证件宣布作废,持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该居留许可将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后宣布作废,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持证人自行负责。现公告如下:

LOZBINOVA NINA,出生日期1961226日,国籍:哈萨克斯坦,护照号码N1337****,居留许可号码:10446****,有效期至:2027225日,该人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新疆巨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注销其工作类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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