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5/26
17:04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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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全社会节能监察中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公示
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节能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乌鲁木齐市节能监察中心执法事项目录》,现予以公示。
附件:乌鲁木齐市全社会节能监察中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乌鲁木齐市全社会节能监察中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律 | 法定罚则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适用处罚标准 |
1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1..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转让、出租或者出借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处该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价值金额或者年租金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1.有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2.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2.转让、出租或者出借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处该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价值金额或者年租金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3.情节严重 | 1.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有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1.有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2.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有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2.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中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一般 | 1.有违法行为 |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
严重 | 2.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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