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22
16:29
来源: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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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公开行为,增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市发改委结合招标投标实际情况,会同市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文广旅局、市监局等部门,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和《乌鲁木齐市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5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 电子邮件:发送至450441212@qq.com。
2. 信函邮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益民大厦(备注丁西鹏收)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丁西鹏 联系电话:0991-4612226
附件: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乌鲁木齐市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
2026年5月22日
附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
目录》《乌鲁木齐市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标投标领域
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市属各委、局、办,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指导和协调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公开行为,增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乌鲁木齐市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招标人)职责
各采购人(招标人)和其委托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在规定的公开时限内发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二、监管部门职责
(一)政府采购领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发布主体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二)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实行)>的通知》(新发改项目〔2025〕609号)规定,市区两级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广旅作为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内、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尚未发布行业相关规定的,行业监督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对发布主体存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列明的违法行为的,各行政监督部门视情形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三、监管方式
依据《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工作。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配合做好信息公开平台技术保障和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1.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
2. 乌鲁木齐市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标投标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
2026年 月 日
附件1: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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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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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采购意向公告 |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 |
采购人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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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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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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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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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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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根据更正内容确定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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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终止公告 |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终止的原因、其他补充事宜。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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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同公告 |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合同主要信息、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公告日期、其他补充事宜。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
须同步上传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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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 |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合同主要信息、验收日期、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意见、其他补充事宜。 |
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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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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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项目名称、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处理依据及结果、其他补充事宜。 |
及时公开并长期留存 |
财政部门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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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
财政部门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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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
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
财政部门 |
新疆政府采购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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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乌鲁木齐市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标投标信息
主动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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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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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标计划 |
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招标人(或项目法人)、投资额、资金来源、招标方式、计划招标时间等内容。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乌鲁木齐站点)或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关于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新建建函〔2023〕11号) |
房建和市政行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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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乌鲁木齐站点)或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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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格审查结果 |
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乌鲁木齐站点)或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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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及时公开,公告 期限为不少于5个日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乌鲁木齐站点)或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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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招标文件 |
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发包人(供货)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乌鲁木齐站点)或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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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承诺书。 |
鼓励公开 |
招标代理机构 |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新疆建设云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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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乌鲁木齐站点)或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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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乌鲁木齐站点)或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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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合同订立信息 |
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
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乌鲁木齐站点)或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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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
鼓励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乌鲁木齐站点)或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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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
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乌鲁木齐站点)或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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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澄清、 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 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乌鲁木齐站点)或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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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乌鲁木齐站点)或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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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信用中国(乌鲁木齐)或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21〕24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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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
和《乌鲁木齐市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标投标领域
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公开行为,增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市发改委结合招标投标实际情况,会同市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文广旅局、市监局等部门,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和《乌鲁木齐市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
二、制定依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指导、监督、评估等作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公开事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狠抓督促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的有序衔接。各地要在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引,抓紧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调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5.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林业和草原、通信、民航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工业、自然资源、房屋市政、公路和地方铁路、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林业、通信、民航等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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