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2/15
11:13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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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生态环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令)和《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本机关编制了《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局所属各科(室)、局属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urumqi.gov.cn/)和微信公众号(乌鲁木齐生态环境)进行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互联网访问进行相关信息查询。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西三巷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3:30;15:30—19: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已公开信息除本身规定公开期限或因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需更新外,一般长期保留;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向本机关相关部门申请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不直接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业务相关信息。
受理机构: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西三巷35号,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办公楼三楼。
受理电话:(0991)4692659
传真号码:(0991)4879387
受理时间:10:30—13:30;15:30—19: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和免予公开情形的政府信息,可依据相关程序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环境信息时,应填写《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详实,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申请表》可通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本机关受理机构领取。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可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等有助于定位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公开权利人可以采用信函等方式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环境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当面提出申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wlmqsthjj@163.com”提出网上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3.申请的办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审查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补正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本机关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将按以下情形处理:
a.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b.属于尚未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信息但可以公开的,当场提供或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
c.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
d.不存在或不属于我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或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按申请收到先后次序处理,单件申请中包含多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以提高处理效率。
(3)信息回馈
a.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机关将安排适当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抄录;应申请人要求,可提供有偿打印、复制等服务。
b.申请人选择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将按申请要求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将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c.本机关依申请向您提供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三、免予公开的信息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申诉监督
公开权利人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投诉。接受举报的部门将依法予以调查处理。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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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环境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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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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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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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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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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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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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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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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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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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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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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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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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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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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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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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招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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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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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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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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