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010198161/2023-01171
  • 性:有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3〕555号
  • 题: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13-11-18
  • 发布日期:2013-11-19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已经20131024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1118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工作,帮助城乡困难家庭解决子女就学问题,根据《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81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是指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学校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和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 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工作:

(一)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工作;

(二)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的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所需资金,并会同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具有本市城乡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校子女;

(二)儿童福利收养机构及农村五保户中的城乡在校学生;

(三)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在校子女;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六条 符合救助条件申请享受本市教育救助待遇的,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长于每年9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证明、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待遇证);

(三)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在读学校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理教育救助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入学录取相关材料初步核查,及时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同时汇总有关材料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第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区(县)民政部门备查,一份作为报账凭证。

第九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020日前将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资金及时拨付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教育救助工作。

第十条 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我市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生,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后,每人每学年分别救助200元、300元;

(二)经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高中学校学生,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政策后,每人每学年救助1000元;

(三)经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学生,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政策后,每人每学年救助1500元;

(四)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新疆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每人一次性救助6000元。考取师范、农林专业以及军校免交学费的学生,不重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第十一条 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2005116号)的规定,在本级筹集的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中予以安排。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根据上年度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情况和支出资金等数据,制定本年度用款计划,商同级财政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筹集的教育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区(县)财政筹集的教育救助资金用于救助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内学生;市级财政筹集的教育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全市符合条件的高中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和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

第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情况编制《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待遇发放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区(县)民政部门上报的本年度辖区教育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商市财政局后,于每年1020日前将本年度救助资金下拨区(县)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加强教育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挤占教育救助资金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入学及缴费情况。对采取欺瞒、虚报等手段骗取教育救助的,区(县)民政部门有权退回申请或取消其教育救助资格同时追回教育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对工作不力、教育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区(县)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乌政办〔2011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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