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第248号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新交规〔2025〕2号),结合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已经中共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党组2026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于2026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
《<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乌交发〔2013〕382号)已废止。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