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
《乌鲁木齐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0日
乌鲁木齐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
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乌鲁木齐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和要求,按项目管理程序纳入乌鲁木齐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申请试点城市政策支持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乌鲁木齐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乌鲁木齐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突出效益的原则。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在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指导下,建立自治区级统筹指导、市级推动落实、区(县)级组织实施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定期会商重要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各相关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商务局。牵头建立健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建立乌鲁木齐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库,对入库项目按照储备、拟支持、已支持三类实施分类动态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县)、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审核、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统筹安排,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配合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三)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地点所在行政辖区,落实属地责任。组织辖区项目征集、申报、日常监管、区(县)级审核、验收、绩效评价以及数据报送等工作。
(四)市属相关部门。协助摸排、谋划本行业领域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指导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申报,配合做好资金查重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要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六)在保持以上五个支持方向和内容总体不变的前提下,聚焦提振消费等重点任务,鼓励创新拓展工作举措,更好发挥商贸流通试点工作对提振消费的牵引作用。一是鼓励加快新技术应用。推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改善居民消费环境。二是鼓励加快新业态培育。发展数智供应链,培育品牌连锁、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模式,提升消费供给水平。三是鼓励加快新设施布局。发展智慧物流,推广智能引导车、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提升流通效率,降低消费成本。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内容:
(一)已获得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如各类工业产业园、汽车4S店及充电设施等。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的项目。
(三)经营范围与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内容无关的企业,如房地产公司、服务咨询公司等。不支持项目单位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办公楼、员工宿舍、办公物品、人员工资等。
(四)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五)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如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理和项目咨询服务等费用。
(七)用于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及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
(八)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支持的内容。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方式。采取财政补助(先建后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项目有效投资额。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并经核定,202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且扣除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金额。未有进项税抵扣的税金可纳入有效投资额。
第十条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数量和资金需求,实行统筹安排和总量控制。
(一)对单个项目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经验收核定项目有效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对公益类项目,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蔬菜(牛羊肉)副食品直销点、社区便利店、社区粮油店、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配套设施新建改造等项目,可适当提高支持标准。
(三)对非营利类项目,如建设市级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平台等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保障。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二)项目建设地点在乌鲁木齐市,且在乌鲁木齐市实际从事商贸流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近三年未被列入国家、自治区、市级信用平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建立健全财政支持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制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六)配合各级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建设内容明确且符合本文支持方向。
(二)建设地位于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范围,与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保持一致。
(三)项目整体竣工时间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四)资金来源已落实并有合理的支出计划安排。
(五)项目前期手续完备,有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
(六)项目建设使用租赁场地的,租赁期在试点期间保持有效,确保项目成效。
第十三条 申报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对采用财政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单位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并提交申报材料。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城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项目,其程序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执行。试点建设期内,支持新增项目申报。
(二)区(县)级审核。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应重点围绕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是否已享受或正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实际投资及建设进展等情况开展,并组织项目实地核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商务局。
(三)市级评审。市商务局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将按程序纳入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库将依据计划竣工验收时间和项目所在区(县)商务局核实意见,分批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
(四)公示公开。市商务局按规定程序,逐批对拟支持项目清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将重新组织审核;如无异议,则在公示期满后形成《乌鲁木齐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拟支持项目清单(202X年第X批)》,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其程序应遵循以下规定:
城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项目,应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建设主体和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和程序实施采购,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合同、立项批复文件等材料,经评审后纳入项目库。
第六章 项目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调整
(一)在试点期内,已入库的储备项目有建设内容、竣工验收时间等信息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书面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后,按程序对项目库对应信息进行调整,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已列入拟支持清单的项目不得再做调整。
(二)在试点期内,已入库的储备项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或终止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核实后,将项目移出项目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三)在试点期内,已入库的储备项目、拟支持项目有明确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商务局组织专项评审,按程序从项目库中移除,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四)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或竣工时间的,项目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及对绩效目标的影响。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评估后,按程序批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按项目退出机制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退出
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出:
(一)存在违法、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涉嫌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对退出的项目,经市商务局核实后,已入库的储备项目和拟支持项目将从项目库中予以清退,已支持项目将按程序追回相应资金,同时向市财政局通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市商务局印发项目验收通知,明确验收材料要求。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区(县)级审核和实地核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商务局。
第十八条 市级验收。市商务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和审计工作:对采用财政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现场验收,核验任务完成、运行成效情况,开展资金审计、核定有效投资额,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合同约定,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市商务局综合项目验收和审计情况,形成《乌鲁木齐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支持项目清单(第X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当期不予支持,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按期整改到位的,可列入下一批次拟支持项目清单,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资格。
第十九条 公示确定。市商务局按规定程序,逐批对支持项目清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章 专项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财政补助类项目采取分批次拨付的方式,由市商务局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审议通过后,项目资金将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结合项目履约进度,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程序,申请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章 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管
(一)列入拟支持项目清单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跟踪项目进展、开展实地检查。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完成整改。对限期未完成进度的项目进行督办并根据第六章项目动态管理处理。
(二)列入支持项目清单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运行绩效数据;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商务局。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监管
(一)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对专项资金已支持的分阶段项目,项目单位擅自变更、终止项目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市商务局、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程序收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专项资金。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终止退出的,不追回已拨付使用的专项资金。
(四)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
市区(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须严格做好资产确权,落实管护责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市商务局作为购买主体,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的权属、使用权限和移交方式。资产形成后,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产核资、评估、登记入账,并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使用。严禁形成账外国资。以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属项目单位,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须对其使用进行约束与监管。所有由专项资金支持购置的设施设备,须及时纳入项目单位资产台账进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可追溯。项目单位须建立资产定期盘点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资产处置与盘活工作,坚决防止闲置浪费,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至试点建设工作结束自动废止。
第二十七条 如国家、自治区对试点工作有最新要求,本办法可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不符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