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乌政办规〔2025〕4号)依法依规实施,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6年4月30日
附件
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市域经济循环畅通、推动本地经济提质增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乌政办规〔2025〕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充分发挥政策效能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推动铜产业提质增效、绿色转型,以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夯实经济发展根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区(县)两级财政为《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七条“支持再生铜生产加工”安排的专项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注重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绩效监督和检查;市统计局负责监督企业产值等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好数据统计与认定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复审工作;各区(县)工信、统计、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企业的组织申报和资金兑付工作。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核查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各环节无缝衔接、高效推进。
第二章 资金支持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以利用废铜生产再生铜为主营业务之一,且该业务形成工业产值的铜行业工业企业;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要求;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内,未因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违法行为被主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界定,参照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相关行政处罚分级标准执行);无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不良信用行为;申报截止日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无相关失信记录;
(四)符合《若干措施》及本办法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支持产品原则上应满足阴极铜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467-2010)要求;申报支持产品所用生产原料,原则上应是向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主体采购、且符合再生铜原料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8471-2019)的再生铜原料。《若干措施》施行期间,若本办法所依据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被废止,按现行有效替代国家推荐性标准执行。
(二)申报支持产品及所用生产原料,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证明符合相应标准,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第三章 资金支持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利用废铜生产再生铜并形成工业产值的铜行业工业企业,企业使用废铜原料参与生产的,按照其使用废铜原料所含铜实物量,对生产的对应质量再生铜产品给予2000元/吨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0万元。根据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分类分档确定市、区(县)两级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天山区、沙依巴克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市区(县)两级按照5:5的比例分担;水磨沟区、米东区和高新区(新市区),市区(县)两级按照4.5:5.5的比例分担;经开区(头屯河区)和甘泉堡经开区,市、区(县)两级按照4:6的比例分担。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信息、申报季度、申报资金、废铜原料使用量、再生铜产量等关键要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与从事回收业务经营主体的废铜原料购销合同、采购发票等;
(四)企业季度产值统计数据资料;
(五)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及产品检测报告(包含佐证废铜原料货物品质等级、铜实物量(纯度)及其他与原料溯源、计量、品质相关的核心信息);
(六)“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无重大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重大税收违法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证明信用状况稳定的凭证材料;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申报企业认为有效的其他证明性材料。
第八条 区(县)工信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市工信局对拟支持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第九条 当季申报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次季度完成统计与资金申报。待财政资金下达后,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兑付至企业。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工信局及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及区(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全过程管理,专项资金下达前设置绩效指标,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实施完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财政纪律,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挪用等行为,将按规定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及时联合出具解释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再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2026年5月30日,有效期与《若干措施》同步,至2026年12月31日终止;办法施行期间,若《若干措施》调整,本办法相应调整;办法终止后,不再受理新的资金申报,已受理未兑付的资金,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