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wlmqszfgj/2025-00082
  • 有效性:有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乌公管规〔2025〕14号
  • 标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优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5-12-15
  • 发布日期:2025-12-15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优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人:

为践行“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解决缴存人在办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痛点、堵点,在充分考量资金合规使用的基础下,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现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进行优化调整。

对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转入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对公账户时无法提供征信报告的,提取时需先办理“商贷提取白名单”业务。提取人除提供中心规定的资料要件之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贷人因离异无法沟通、拒不配合的,提取人须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判决书须明确说明该房屋剩余贷款还贷人及房屋产权人为提取人)和商贷银行出具的对公收款账户证明。

二、主贷人死亡的,提取人须提供主贷人死亡证明、商贷银行出具的对公收款账户证明。

三、主贷人服刑的,提取人须提供法院判决书、商贷银行出具的对公收款账户证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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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