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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现废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阶段性政策的通知》(乌公管规〔2024〕3号),相关政策衔接统一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9日
文件下载:关于废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阶段性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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