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fzggw0000/2025-00013
  • 性:有效期5年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乌发改规〔2023〕1号
  • 题: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3-12-15
  • 发布日期:2023-12-15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文明公正执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2号),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对20226月制发的《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完善。修订稿已经1213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31215




文件下载: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