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wlmqszjj0/2026-00065
  • 性:有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乌住建规〔2026〕2号
  • 题: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工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6-04-30
  • 发布日期:2026-04-30
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工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源头”水龙头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任务部署,强化新建建筑工程二次供水设施全过程监管,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主体责任,形成“源头管控-过程监督-验收把关”的工作机制,依据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抓好设计审查,强化源头管控

一是加强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建设单位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文件应包含庭院供水管网(含二次供水设施)及相关技术标准等内容。设计文件未包括庭院供水管网(含二次供水设施)或未按照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通过。二是加强设计技术交底工作。设计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须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专项技术交底,明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二次供水设施相关关键技术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参数在施工组织总设计中补充完善相关施工方案及工艺,重点明确包括庭院管网在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管道冲洗、消毒、检验等强制性要求,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实施。

、抓好过程监督强化措施落实

(一)压实各方质量主体责任

一是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质量首要责任,保障二次供水设施相关材料、施工、冲洗、消毒等费用支付。严禁通过变更设计、技术洽商等方式降低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和检验检测标准。二是施工单位结合施工组织总设计进一步细化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方案重点明确材料验收、土建预留预埋、管道加工预制、管道安装、系统试验、防腐绝热、系统清洗、试运行等关键工序的质量要求,重点保障所用管件与管材相匹配且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对二次供水设施相关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工序交接检验,日常巡检重点核查隐蔽工程质量,针对冲洗、消毒及水质见证检测等环节,全程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确保符合卫生要求。四是设计单位应定期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对项目现场实际施工状况进行核对,对未按照图纸施工的行为,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涉及二次供水的设计变更,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强制性规范及卫生标准的,不予审核通过。五是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解读勘察报告,重点明确二次供水地下管线敷设区域的地质分层、地下水位埋深及变化规律,避免因勘察数据理解偏差导致施工方案不合理。结合勘察数据,对管线敷设区域软弱土层,及时提示施工单位采取换填或加固处理,避免后期沉降影响二次供水设施运行。

(二)严格材料准入与节点管控

一是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会同设计单位明确材料标准。建设单位对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对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二次供水设施用管材、管件、阀门、密封材料等提出设计要求二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强化对材料的进场验收。施工现场实行材料先检后用制度,施工、监理单位须对进场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检测报告、规格、型号、标识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一律清退并记录在案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严禁使用无标识、无资质、无卫生安全证明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

(三)强化日常质量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开展施工阶段对应环节的监督检查。一是管道压力试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点抽查二次供水相关管道压力试验、严密性试验是否按规范进行,确保无渗漏。二是管道冲洗与消毒。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二次供水设施消毒冲洗及检验检测等进行抽查,检查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等相关规定。三是临时保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管道安装后、未通水前,抽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对端口密封保护,是否采取防止杂物、灰尘进入措施。是取样准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管道冲洗消毒完成后,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留置管网末梢水取样点,取样环境是否清洁

、严把检测关口,规范事后验收

(一)严格水质抽样检测

施工单位管道安装完成后、通水前,建设单位须委托具备水质检测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抽样检测。检测机构在每单位工程管网末梢水随机抽取不少于1个代表性样品取样位置应由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随机确定,取样时应打开龙头放水数分钟以排出沉积物,采集微生物学指标检验样品前须对水龙头(取水管管口)进行消毒。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项目内容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常规项目执行,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项目。检测机构同一时间采集多类指标水样时,应先采集微生物学指标水样。现场所用的采样容器要求详见本通知附件-1,采样前需用水样荡洗容器23次(微生物学指标样品除外)含余氯的水样需按标准加入抗坏血酸。

检测机构对水样保存、运输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第2部分: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要求,取样后立即标识、封样并送样,同时附管网水检测结果报告。

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机构见证检测要符合有关要求,见证过程和检测报告实施线上(即乌鲁木齐市智慧工地监管服务平台)管理。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督促问题整改

一是抓好整改复查。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单位旁站跟踪,直至达到合格要求。二是纳入竣工验收必备条件。建设单位须将室内给水系统水质检测合格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未按规定完成冲洗、消毒及合格检验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质量竣工验收。

、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落地见效

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新建建筑工程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验收纳入监督重点,通过定期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施工过程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持续完善二次供水水质方面群众反映线索回应机制,鼓励建设单位交付后每半年回访,解决群众诉求。

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66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建筑工程给水系统管材管件质量进场验收及生活饮用水水质见证检测要求

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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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工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