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kxjjj0000/2026-00101
  • 性:尚未生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 发文字号:乌科规〔2026〕3号
  • 题: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6-09-16
  • 发布日期:2026-09-16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2026916日    


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自治区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相关要求,规范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衔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培育标准,提升区域科技自立自强支撑能力,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新科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科技型企业及其他有创新能力的科研机构单独或联合建设的科研实体,是本市科技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核心任务应结合产业需求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凝聚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动学术交流合作与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及成果转化,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科研平台合作共建,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及首府创新体系储备优质创新资源。

第四条按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差异,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两类实验室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创新链条不同环节协同推进,精准服务产业发展、民生福祉提升和科技创新核心需求。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源统筹和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多元参与投入。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为重点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要求

2.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方向制定建设指南,指导实验室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

3.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调整、撤销审批工作,组织开展验收认定和定期绩效评估;

第七条各区(县)科技局为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支持、保障和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督促重点实验室各项任务和制度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2.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负责新建实验室的形式审查和推荐上报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主要职责

1.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配合科技和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

2.统筹各类创新资源,为实验室提供人员、经费、场地、仪器设备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及时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3.按规定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4.加强实验室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科技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

1.面向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重大需求、结合产业布局,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区域发展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

2.培养和引进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研人才队伍;

3.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

4.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加强与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协同衔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每年组织开展本领域学术交流活动1次以上

5.加强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第三章 建设与认定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按照 统一规划、公开公平、择优支持、质量优先原则建设,实行动态优化调整,保持适度数量规模,构建 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支撑发展的实验室体系,重点围绕产业发展和重大民生领域布局建设每个细分领域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两类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与核心任务:

1.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单位建设,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引领学科发展,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围绕民生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育高素质科技人才与学术带头人;创造良好科研环境,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与科技创新能力。

2.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企业建设,聚焦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加强与学科类实验室协同创新,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研究方向符合重点产业发展领域,体现区域优势和特色,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科研基础,技术特色突出具有一定引领支撑本行业发展能力,具有承担国家自治区或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效果良好

2.拥有学术水平高、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 2 名以上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主持参与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经历,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类应具备行业同等水平和能力);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 15 人,队伍年龄、专业结构合理,原则上具备合作培养研究生能力;企业自建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应当不少于8人。

3.具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上;

4.科研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完善,创新文化氛围良好,近 3 年未出现环保、安全、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方面不良记录;

5.托单位承诺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建设运行经费和条件保障。企业类重点实验室每年应当提供基本的建设运行经费

6.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第一依托单位需满足第十二条基本条件,签订长期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申报通知市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发布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

2.材料报送:依托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经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区(县)管理部门、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考察和会议评审,结合产业布局和实验室建设规划,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筹建名单;

4.立项筹建:批准立项的实验室与市科技局签订《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合同书》,筹建期限为 3年;

5.验收认定:筹建期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列入我市重点实验室序列,进入运行期。未通过验收、不参加或中途退出验收的,不列入我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拥有独立学术管理权,鼓励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探索注册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 2 届,年龄一般不超过 58周岁,新兴领域可适当放宽年限,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主任因调离、辞职等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 3 个月内按条件新聘主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设立实验室副主任的,应及时向区(县)属地科技局及市科技局报备。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第十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为审议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等,提出研究开发重点任务和开放课题建议。学术委员会建设与运行要求:

1.人员组成:由内外本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 7 人的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

2.聘任管理:主任委员由非依托单位专家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 5 年,每次换届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 3 家以上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3.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审议一般事项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形成正式纪要并归档。

第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实验室应保持人员合理流动,注重中青年学术梯队建设,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岗位和科研助理岗位,协助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和对外联络工作。

第十重点实验室应强化开放共享与合作交流,提升创新资源利用效率:

1.资源开放:推动科研设备、研究项目、学术交流、人才使用全方位开放,财政资金购置的 10 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保障本实验室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共享

2.协同合作:与援疆省市、疆内外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立长效协同合作机制,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学术交流、人才联合培养等活动

3.科学普及:重视科普工作,每年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群体开放不少于2次。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运行:加强信息公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保密规定,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合规运行。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运用主要由重点实验室成员及利用重点实验室的资源、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二十二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及时报送重大科研学术活动、阶段性重要科研进展、突破性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重点实验室重大事项变更须按程序报批:

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换届或调整的,应由依托单位研究批准形成会议纪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备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结构调整或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

第二十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申报、评估等工作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

5.科研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且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6.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或自愿申请撤销实验室资格的;

7.两年内无在研项目、无研发投入、无产出成果、无学术交流等活动的。

第五章 绩效与评估

第二十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绩效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动态管理、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1.年度绩效管理:依托单位每年 12 月底前对实验室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实验室于次年3月底前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2.定期评估: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主要检查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进一步聚焦定位和发展方向,强化实验室对我市重点发展战略和发展领域的科技支撑。主要涵盖运行管理、研究创新成果、人才队伍建设、开放共享合作交流、经费开支和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等方面

第二十评估采取定量与定性结合、书面审查与现场考察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评估结果运用:

1.评估“优秀”“良好”的,按评估等次给予建设运行费补助。此前连续2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免评1次,结果确定为“优秀”。

2.评估为合格的,保留重点实验室资格

3.评估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参加评估,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依托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依托单位须设立专门核算账户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验室自主(开放)研究课题设立、人才引进与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关键仪器设备、技术软件购置与运维、技术改造、劳务及科研人员绩效等相关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办公经费等非科研性支出。

第七章 附则

三十重点实验室实行统一命名规范,名称为 乌鲁木齐 + 核心研究方向 + 重点实验室未经市科技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实验室名称。相关单位不得将乌鲁木齐×××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

三十一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市科技局可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和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本办法自20261017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乌科发〔20102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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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