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疆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新党科办发〔2025〕10号)和《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乌党办发〔2026〕4号),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制定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6年7月10日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新党科办发〔2025〕10号)和《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乌党办发〔2026〕4号),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后补助奖励。奖励资金支持企业继续用于研发投入,不得用于与研发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主动服务、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后补助1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后补助5万元。
第五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企业申报认定年度奖励资金时,其认定当年度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资金审核兑现时仍有效的予以奖励。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填写《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需提供认定年度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条 每年度后补助奖励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奖励申报的受理、复核确认工作。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方式,主要流程为:
(一)企业申报。企业按第七条申报材料要求,向所属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通过初审的企业列入拟补助名单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公示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名单,由市科技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进行复核确认,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形成拟补助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资金下达。根据公示结果,由市科技局提出专项资金后补助支出计划,经研究后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四)资金管理。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受理部门将追回其所得全部后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获得后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协助作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