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10

11:04

来源:

乌鲁木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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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五次全会、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及市委十二届十四次、十五次全会、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紧扣《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关于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库”“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予以后补助政策支持等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政策依据主要有:

(一)国家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投入。

(二)自治区层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2026131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明确要求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财规〔20222号)明确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认定后补助奖励,同时对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给予分档后补助。

(三)市级层面

《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乌党办发〔20264号)明确要求完善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政策。

三、主要内容解读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六章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标准与条件、申报管理、资金拨付与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六部分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明确制定依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明确资金适用于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认定后补助奖励,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研发投入,不得挪作他用。实施原则为:突出重点、引导聚集、主动服务、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

(二)标准与条件(第四条至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后补助 10万元;

2.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后补助 5万元。

申报条件:

1.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企业须在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管理(第七条至第十条)

申报材料:

1.《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上一年度获得);

4.所有材料加盖公章,企业对真实性负责。

申报流程:

1.每年以具体通知为准,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2.市科技局负责受理;

3.对通过受理、审核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四)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十一条)

实行后补助方式,主要流程分为三步:

1.企业申报:企业向所属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2.公示名单:市科技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确认奖励名单,征求财政、税务部门意见后形成拟补助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3.资金下达:市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并抄送市科技局。

(五)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1.资金追回: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被取消资格的,受理部门追回其自取消资格年度起获得的后补助资金;

2.监督检查:获得后补助的企业须自觉接受市财政、科技、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协助作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

1.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施行时间:自2026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特点解读

(一)坚持政策衔接,落实上级部署

本办法在自治区首次最高20万元、再次最高10万元的奖励框架下,结合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际,将奖励标准确定为首次10万元、再次5万元,既保持了与上级政策的衔接,又体现了我市实际,确保政策可持续、可落地。

(二)坚持全程规范,程序公开透明

从企业申报、区县初审、市科技局复核,到名单公示、资金拨付,建立了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明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坚持资金定向使用,强化绩效导向

明确规定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研发投入,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建立资金追回机制,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追回自取消年度起的补助资金,形成奖补使用监管问责的完整链条。

(四)坚持动态管理,严明奖惩约束

设立失信联合惩戒条款,对弄虚作假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协助作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有效期的设置与高新技术企业三年认定周期相匹配,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同时便于适时调整。

五、预期成效

(一)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对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直接资金补助,降低企业获得资质认定的财务成本,激励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扩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规模。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明确奖励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并鼓励企业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引导企业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创新动力,形成认定奖补研发再提升的良性循环。

(三)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通过规范化的后补助资金管理,增强政策透明度和企业预期稳定性,营造公平、公开的创新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助力实现《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目标。

六、施行说明

本《管理办法》自 2026815 起施行,有效期 5年。由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负责解释,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每年度的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关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