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kxjjj0000/2026-00031
  • 性:有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科技局
  • 发文字号:乌科规〔2026〕2号
  • 题: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红山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6-04-30
  • 发布日期:2026-04-30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红山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乌党办发〔20264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红山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2026429科技局第次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正式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2026430日     

乌鲁木齐市“红山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乌党发〔202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办法所称“红山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科技创新补助凭证,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

第三条  (原则)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企业发放及兑付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创新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部门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工作的政策制定,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根据科技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创业需要,动态更新创新券补助的具体服务事项清单。

  (区县部门职责)

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域内企业创新券补助的初审和推荐。

  (组织实施机构职责)

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创新券的预算编制组织、受理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发放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科技服务机构及条件

  (科技服务机构入库)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提供创新券支持范围内相关科技服务的专业化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已入库科技服务机构不需要重新入库,信息变更需向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提交变更备案。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对科技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科技服务机构入库采取自愿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分为直接入库和审核入库两种方式。

(一)直接入库:以下科技服务机构可直接入库。

1.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概念验证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及中试平台;

2.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技术转移科技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评价机构;

(二)审核入库:不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专家评审公示后,纳入科技服务机构库。审核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开具正规发票的企事业单位,有开展服务的固定服务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

2.提供的主要服务产品符合创新券使用范围,具备开展科技服务的相关资质有相关业务基础和服务案例

3.管理制度完善,有明确的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4.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追加入库)

补助兑现过程中,对于已完成有效服务未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追加入库工作。追加入库采取审核入库方式进行。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程序)

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包括以下程序:

(一)发布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工作通知;

(二)申请单位按要求申报

(三)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推荐

(四)组织评审

审核结果会议审议;

公示入库

领用主体支持范围

第十条(领用主体)

本办法所称领用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企业应当按照自身创新创业需求,真实、合规使用创新券,并接受监督。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一  (使用范围)

可使用创新券购买的专业服务,是指企业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所需要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推广、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技术、工程技术、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及其他科技服务等专业化科技服务。具体服务事项清单由市科技局按照当年度工作安排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布。

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区(县)财政资金资助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事项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市场化批量检测、非研发必需的重复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三)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等不属于科技创新活动的事项;

(四)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相关性。

发放与兑现

第十  (当年度要求)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布当年度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受理要求、创新服务支持方向和支持周期等信息。

第十  (发放)

创新券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给企业,每个企业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十四  (兑现)

创新券兑现为后补助,服务完成后由服务使用方(企业)或服务提供方(机构)申请兑现,一个服务项目仅限一方申请兑现,单个服务项目兑现金额不超过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的50%,实际兑现补贴额度以当年度兑现审核确定的补贴额度为准,创新券补助资金拨款至申请兑现方账户

十五  (兑现条件)

申请兑现科技服务项目需满足:

(一)企业购买的科技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相关;

(二)科技服务提供方为已入库科技服务机构;

(三)企业与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科技服务项目合同履行完毕

(五)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六)由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兑现的,需经企业书面授权。

十六  (兑现程序)

创新券兑现包括以下程序:

(一)发布创新券兑现申请工作通知

(二)企业(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申报

(三)企业所在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推荐

(四)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兑现评审,提交会议审议确定支持兑现的企业机构及金额;

结果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兑现项目或单位,经查实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议

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创新券兑现批复文件

按批复文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机构)

监督与管理

十七  (部门监督)

市科技局依据国家、自治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十八  (企业执行)

获得创新券补助的企业、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和会计核算办法,依规合法地使用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九  (责任追究)

获得创新券补助的企业、机构要加强创新券实施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责任追究,联合惩罚。市科技局通知违规单位退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违规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退回财政资金。同时违规单位将列入信用黑名单”,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券,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平台、人才、奖励等政策支持

(一)在申请、使用或者兑现科技创新券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财政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情节严重的。

二十  (使用绩效)

市科技局应建立健全创新券受理、审核、评估的内部监控机制,每年对创新券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并将有关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资金规模和补助标准,增强创新券使用效能

二十一  (核发监督)

市科技局、区(县)科技局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在开展创新券核发工作中,出现受贿、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二  (各区(县))

鼓励各区(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解释)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531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红山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乌科规〔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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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红山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