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严格主体责任落实,现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15日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严格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记分制管理对象为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依法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
第三条 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按照“谁检查、谁记分、谁复查”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责对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事项进行记分,并对检验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条 记分制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检验机构的记分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在记分周期内实施“累计记分、按分整顿”管理模式。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
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涉及跨记分周期整改的,记分记录于整改完成并恢复采信数据结果之日起清零。记分不影响检验机构承担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开展记分管理,现场检查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进行,对于发现并查实检验机构存在问题的,由现场检查人员规范填写《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单》(以下简称《问题确认单》)并记分。
第六条 《问题确认单》一式二份,由检查人员和检验机构现场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一份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实施记分部门存档。
第七条 检验机构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问题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决定的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实施记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复核认定记分有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满12分的,市生态环境局停止采信数据结果,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单个记分事项或累计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未满12分的检验机构,实施记分部门对检验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提交专项自查整改报告,并加大线上监控频次与监管力度。
第九条 检验机构完成整改并达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向对其实施记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由实施记分部门7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并填写《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复查确认单》。同一检验机构被多个部门记分的,在取得所有实施记分部门复查确认通过后,恢复采信数据结果,原记分清零。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持续开展操作技能培训和内部评审考核。实施记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检验机构从业人员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对照评估结果强化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管理和共享,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登记、留存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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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环发〔202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