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经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30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我局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请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废止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环规〔2025〕1号)
2.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环规〔2025〕4号)
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的通知(乌环规〔20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