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11
19:35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编制过程
经征求局系统相关单位、市属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综合评估后,形成初步清理意见。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7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通知》意见建议,开展合法性审核,经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30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废止以下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乌鲁木齐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1月24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界定、开展监测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不实监测报告和虚假监测报告的认定情形、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及有关信息公示、保密规定等内容,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26年8月15日废止,有关条款表述与《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内容明显不一致,应予以废止。
(二)《乌鲁木齐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10月10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乌鲁木齐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共20条,细化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方面的要求,同时对运输、利用及处置单位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性规定,自2025年11月11日起实施。该文件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6年8月15日废止,部分条款表述与《生态环境法典》及最新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内容不一致,应予以废止。
(三)《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
2025年12月1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4种类型,共33项事项。其中,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8项,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项,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项,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项。清单要素包括管理领域、违法事项、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减免依据、后续监管措施、权力层级等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10部法律于2026年8月15日废止,相关依据应当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同时该文件中引用的部分法条内容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应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