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中医药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1月20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修订版)
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意见》(中发〔2024〕3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意见》(新民规〔2025〕3号)、《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 43153—2023)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乌民发〔2019〕10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修订版)》,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以向企业、社会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服务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生活代办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保障基本与适度普惠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购买与个人自费相结合的原则。
二、服务对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具有本市户籍且常住于乌鲁木齐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一)第一类服务对象:城乡分散特困老年人;
(二)第二类服务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
(三)第三类服务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
(四)第四类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五)第五类服务对象:曾荣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
(六)第六类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七)第七类服务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八)第八类服务对象: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
(九)第九类服务对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城乡分散特困老年人、低保对象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以区(县)民政局认定核准名单为准,要优先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包括失独家庭及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以区(县)卫健部门提供名单为准;城市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因公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部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以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名单为准。失能、部分失能人员是指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的轻度失能及以上人员。各区(县)可视情适当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补助标准
第一类、第九类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5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其中:每周至少上门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全年不少于48次上门服务)。
第二类、第四类、第五类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其中:每月至少上门服务3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全年不少于36次上门服务)。
第三类、第六类、第七类、第八类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15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其中:每月至少上门服务3次、每次至少1小时、全年不少于36次上门服务)。
家庭成员中具有2名及以上人员同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条件的,按户提供服务,服务次数、服务金额不按符合条件人数累加;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的衔接,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不重复享受同一服务内容,服务内容相似或一致的,可择高享受其中一类补助政策。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现金、购置实物和支付医疗费用等。
四、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护理、精神慰藉、安全守护及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具体可参考《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参考目录》(附件1)。服务对象所需服务内容由服务承接主体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家庭商定,确定服务内容清单,超出补助标准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五、服务流程
(一)服务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应按规定执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其他相关组织)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并填写《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附件2)。社区(村)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等情况调查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民政局接到街道(乡镇)审核意见后,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提供给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原因。
(二)服务开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次月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承接主体入户了解评估服务对象情况,遵循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商定服务内容清单;服务承接主体应与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所在社区(村)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应载明服务对象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清单、服务频次等;服务承接主体应服务对象需求,派出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服务期间,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内容提供服务,除服务对象书面提出调整服务提供方式、服务内容或服务频次外,服务承接主体不得随意变动。对超出服务目录范围内的其他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确实需要的,应与服务承接主体商定,确定服务内容、服务项目金额、服务频次等,并及时补充至服务协议中。服务协议由各区(县)民政局统一印制。
(三)服务变更。对不再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如:死亡、户籍迁出、患病、伤残等情形须终止服务或调整服务内容)的服务对象,由社区(村)、街道(乡镇)逐级上报至区(县)民政局审定后,及时告知服务对象或监护人和服务承接主体,自状态发生变动的次月起终止政府购买服务或调整服务内容。
六、服务承接主体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经验;
(二)具备提供养老服务所必须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工作流程及服务保障
(一)工作流程。市、区(县)民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计划,计划中包含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计划及预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区(县)民政部门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区(县)民政部门要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督促检查,按照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含履约情况,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资金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通过多渠道、多方式依法筹集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市、区(县)两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进一步完善对下财政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24〕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财政体制差异化合理安排补助资金。
八、职责分工及综合监管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具体职责分工:一是市民政局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市财政局要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将市本级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指导督促各区(县)财政部门做好配套资金预算、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等工作。二是各区(县)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民政、卫健、医保、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本辖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政策宣传、承接主体采购、日常服务监管、资金配套及结算等工作。三是街道(乡镇)在各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监督及服务投诉处理等工作。四是社区(村)负责协助做好服务对象动态管理、服务监督、服务投诉处理、服务承接主体和服务对象间的对接、沟通、协调以及服务协议签订和执行等工作。
实施综合监管:依托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或其他工作机制,各区(县)财政、民政、卫健、医保、退役军人事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正确使用。各区(县)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促服务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增加其考评比重,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以后选择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修订版)》自2025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乌民发〔2019〕103号)同时废止。各区(县)依据《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还未结项的,可视情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参考目录
2.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