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03
16:27
来源:
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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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与制定目的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市属国企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章程制定、修订、审核、批准、备案全流程管理。针对部分企业章程架构不全、治理主体权责不清、党建融入治理不规范、章程报批流程不统一等问题制定本办法。
办法统一章程编制标准,区分企业类型设置差异化办理流程,清晰划分各治理主体权责,建立章程执行监督与追责机制,以章程规范化夯实现代企业制度基础。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规范公司治理相关工作部署。
三、核心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依次设置总则、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程序、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六大部分,核心要点概括如下:
(一)明确全覆盖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覆盖章程制定、修改、审核、批准、备案全部管理行为;金融、文化类监管企业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统一公司章程11项必备框架内容
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明确公司章程必须包含11类固定章节,并对每一部分内容作出规范要求:
明确总则、经营相关条款需载明企业基础登记信息、经营期限范围;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章节,要求依法载明出资方式、清晰界定出资人法定职权;在公司党组织章节,固化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事项机制,区分党委、党支部不同权责,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经理层章节分别明确各自职责定位、人员聘任、议事规则、重大决策合规审查、违规经营投资追责机制;规范监事会、职工民主管理、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合并分立解散清算、附则相关内容;整体要求全部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议事程序规范,企业可在合规前提下按需增加章程内容。
(三)分类设置章程制定、修改办理流程
国有独资企业: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企业董事会拟定,须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仅住所、文字微调等简易变更可简化审核流程。企业报送时需同步提交请示、内部决议、章程文本、法律意见书等全套材料,国资委实行形式审查、多科室会审、集体审议、限时办理。
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章程草案、修正案需先报送国资委前置审核,股东代表严格按照审核意见在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通过、完成工商登记后,配套完善各类治理议事规则,将正式章程报送国资委备案。同时明确十类必须修订章程的情形。
(四)健全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
办法第五章划分国资委工作人员、企业董事会、国资委委派董事、国资股东代表各方责任。国资委常态化开展章程执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章程行为及时纠正;因违规执行章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五)附则配套规则
市属监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规范下属子企业章程管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