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0/29
16:51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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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乌鲁木齐市供热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2年,我市实施完成了中心城区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房的“煤改气”工程,在对原燃煤集中供热设施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同时,一并完成了学校、部队、商业等社会分散燃煤锅炉房的清洁能源改造。同时,按照我市相关规划政策,新建建筑必须采用清洁能源方式供热,在规划环节准许新建建筑自建清洁热源,形成了部分由小区物业负责供热运营的社会分散燃气锅炉房。综上,我市形成了以热电联产和规模以上集中供热企业为主,社会分散供热企业为辅的供热市场现状。
我市各供热企业在供热经营管理的专业水平方面呈现出发展极不平衡现象。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专业水平较高,人员、资金、技术力量投入较多,抗风险能力较强;部分社会分散供热单位仅为企、事业单位的后勤部门,投入人力、资源相对较少,专业能力也较为欠缺,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还有部分社会分散供热单位责任意识较弱,运营资金保障不足,抗风险能力差。上述问题不利于供热行业的持续稳定安全发展和运行,需要通过实施供热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完善行业准入机制,将供热经营逐步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我市供热经营应实行许可证制度,但由于《条例》中对供热经营许可的准入条件等内容未设置相关具体规定,导致供热经营许可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为保障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研究起草了《细则》。《细则》施行后,将加快推动我市供热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我市供热保障服务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框架
《细则》共五章十六条,分别为总则、许可办理的条件、许可办理、监督管理、附则。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制定《细则》的目的,明确本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并明确市、区两级供热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即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区(县)经营许可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工作。
(二)许可办理的条件
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法人资格;
2. 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要求;
3. 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或委托管理手续;
4.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5. 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6. 无擅自停热或弃管记录;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办理
一是规范了申请供热经营许可需提供的材料及申请办理程序。二是规范了供热经营许可延续、变更、补办的程序及所需资料。三是规定了供热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10日内,向所在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
一是许可期限及正、副本效力。明确了供热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并规定许可证式样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印制,供热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二是信息上报制度。建立了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供热经营许可办理情况月报制度,以及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期限内的年报制度。三是停业歇业处置。供热企业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下个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四是擅自经营的处罚。对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由所在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五是部门监督监管。各级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安排及其他事宜
(一)本《细则》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早10:30—晚19:30)联系乌鲁木齐市燃气与供热保障服务中心。
解读机关:乌鲁木齐市燃气与供热保障服务中心
咨询科室:市场服务科
联系方式:0991—2816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