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0/29

16:52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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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退市及弃管供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现就乌鲁木齐市退市及弃管供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截至20242025年度采暖期前,市共有供热单位143家。其中,规模以上供热单位(供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2家,供热面积2.208亿平方米,占全市燃气集中供热面积的94.4%社会小型分散供热单位111家,供热面积0.13亿平方米,占比5.6%。国有企事业单位共有62家(央企10家、自治区国有企事业单位27家、市属企事业单位12家、区属企事业单位8家、兵团企业3家、部队2家),民营供热企业81家。按照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两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我市202412月下旬起全力研究并推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通过深挖各类热源供热潜力,提高供热行业集约化发展水平,补短板、强弱项、固优势,逐步形成以乌热集团为龙头、多家骨干供热企业为支撑的供热市场新格局以及多源互补、智能调控的供热运行新模式,更好满足各族群众高质量供热需求。

但在推进供热市场整合工作过程中,因自治区、我市均无供热企业退市、弃管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在整合协商过程中缺乏相关政策支持,影响了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研究起草了《办法》《办法》施行后,将进一步规范供热企业经营行为,确保供热企业退市、弃管等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确保全市供热安全稳定。

二、基本框架

《办法》共二十九条,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接管工作、资产处置、处罚措施、附则。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制定《办法》的目的以及《办法》的使用范围,并对供热企业退市供热企业、弃管供热企业、恶意弃管供热企业、接管供热企业进行定义。

(二)职责分工

按照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权限下放工作要求,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供热企业退市、弃管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开展退市、弃管供热企业的处置工作。同时,明确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民政、国资等部门以及接管企业和城燃、供电、供水企业在供热企业退市、弃管工作中的职责。

(三)接管工作

一是规范了接管工作的程序。二是明确了接管过程中各区(县)政府、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接管企业、弃管企业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三是规范了接管协议的内容。四是明确了弃管企业人员的安置要求。

(四)资产处置

一是明确了弃管企业资产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依法依规处置。二是明确了资产处置、评估的范围,以及未纳入评估范围内资产的处置原则。

(五)处罚措施

恶意弃管造成损失与不良影响的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四、实施安排及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自202511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早1030—晚1930)联系乌鲁木齐市燃气与供热保障服务中心。

解读机关:乌鲁木齐市燃气与供热保障服务中心

咨询科室:市场服务科

联系方式:0991—2816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