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0/29
16:52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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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乌鲁木齐市退市及弃管供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截至2024—2025年度采暖期前,我市共有供热单位143家。其中,规模以上供热单位(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32家,供热面积2.208亿平方米,占全市燃气集中供热面积的94.4%;社会小型分散供热单位111家,供热面积0.13亿平方米,占比5.6%。国有企事业单位共有62家(央企10家、自治区国有企事业单位27家、市属企事业单位12家、区属企事业单位8家、兵团企业3家、部队2家),民营供热企业81家。按照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两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我市于2024年12月下旬起全力研究并推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拟通过深挖各类热源供热潜力,提高供热行业集约化发展水平,补短板、强弱项、固优势,逐步形成以乌热集团为龙头、多家骨干供热企业为支撑的供热市场新格局,以及多源互补、智能调控的供热运行新模式,更好满足各族群众高质量供热需求。
但在推进供热市场整合工作过程中,因自治区、我市均无供热企业退市、弃管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在整合协商过程中缺乏相关政策支持,影响了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研究起草了《办法》,《办法》施行后,将进一步规范供热企业经营行为,确保供热企业退市、弃管等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确保全市供热安全稳定。
二、基本框架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接管工作、资产处置、处罚措施、附则。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制定《办法》的目的以及《办法》的使用范围,并对供热企业、退市供热企业、弃管供热企业、恶意弃管供热企业、接管供热企业进行定义。
(二)职责分工
按照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权限下放的工作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供热企业退市、弃管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开展退市、弃管供热企业的处置工作。同时,明确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民政、国资等部门以及接管企业和城燃、供电、供水企业在供热企业退市、弃管工作中的职责。
(三)接管工作
一是规范了接管工作的程序。二是明确了接管过程中各区(县)政府、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接管企业、弃管企业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三是规范了接管协议的内容。四是明确了弃管企业人员的安置要求。
(四)资产处置
一是明确了弃管企业资产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依法依规处置。二是明确了资产处置、评估的范围,以及未纳入评估范围内资产的处置原则。
(五)处罚措施
对恶意弃管造成损失与不良影响的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四、实施安排及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早10:30—晚19:30)联系乌鲁木齐市燃气与供热保障服务中心。
解读机关:乌鲁木齐市燃气与供热保障服务中心
咨询科室:市场服务科
联系方式:0991—2816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