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24
11:17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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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力度,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市现实行的《关于划定乌鲁木齐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乌环委办〔2019〕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9月1日,如有修改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
一、信函请寄至: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726号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邮政编码:830000 联系电话:0991-37002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1903939954@qq.com。
特此公告。
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告管控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Ⅱ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16年3月3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以下道路围合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迎宾路—迎宾北一路—城北大道—京新高速路—米东工业园立交桥—康庄路—米东大道—东山街—小红沟路—石人子沟北路—绕城高速东线石人沟北路出口—绕城高速东线—葛家沟西路—清园路—丽园路—博望路—博格达路—红雁路—红雁池南路—燕南立交桥—雅山南路—二环快速路—国道G30连霍乌奎高速路段—万盛大街—科创路—祥云街—头屯河公路—国道G30连霍乌奎路段—北站西路—地窝堡立交桥围合区域;甘泉堡路—瀚海东街—博润路—云栖东街围合区域。
四、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之前发布的有关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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