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29
12:41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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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经过清理,拟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为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7日。同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要求,一并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8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
一、信函请寄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三巷35号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邮政编码:830092 联系电话:0991-46902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1607473940@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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