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5102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2025102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522精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以下3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二、《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13);

三、《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4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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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