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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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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大团结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大团结的决定》已由20258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820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

大团结的决定

20258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有形有感有效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新疆实践,促进各民族大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全市各项工作的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决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基础。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搞好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巩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健全长效机制,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措施具体化,推动在有形的直观认识、有感的潜移默化、有效的耳濡目染中逐渐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组织基础。

四、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工作的法治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引导各族群众了解掌握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用法治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享受权利、平等履行义务,进一步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础。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族群众文化传承发展,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各族群众道德建设和生产、生活,尊重、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提倡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基础。

六、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各民族在实现共同富裕、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征程中同舟共济、携手并进。坚持紧贴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公共服务保障和水平,多办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的实事,不断满足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就业优先,加强就业援助,完善跨区域就业创业合作机制,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返乡创业,推动各族适龄劳动力职业培训全覆盖,提高就业技能。健全与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础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大职业教育力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健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体制机制,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进一步奠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基础。

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序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加快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力度,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和智慧城市建设。依法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大力发展市域特色经济,支持各族群众联合创业、共事兴业、相互扶持、利益交融、共同富裕,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创造社会条件。大力培育新时代文明风尚,引导移风易俗,营造理性、开放、现代的社会氛围,倡导现代化生活方式。引导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生活,积极开展事务共商、文化共融、服务共享等实践探索,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逐步实现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进一步稳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群众基础。

八、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鲜明导向,深化主题内涵,创新方式载体,扩大社会参与,推动创建工作全面提质增效。实施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双向组织各族青少年赴疆内其他地州、兵团和疆外开展夏(冬)令营活动等体验式交流活动,促进各族青少年相互理解尊重、相互欣赏包容、相互学习帮助。鼓励支持各族群众到东中部地区就业创业、居住生活,鼓励支持内地企业来乌鲁木齐投资兴业、开发建设。通过旅游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旅游注入新内涵、打造新路线、发展新业态、培育新主体、用好新基地。常态化开展街道、社区“邻里节”“石榴日”“百家宴”等“民族团结一家亲”融情活动、结对认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月活动,深化学校“三进两联一交友”活动。利用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载体,引导各族群众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自觉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做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促进者,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践行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磅礴的精神力量。

九、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综合考核,依法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类社会化服务和民族团结、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活动,引导各族群众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在理想、信念、文化上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委员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做好各自领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

十、市、区(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应当严格按其章程履行职责,着力培养掌握党的民族理论、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进步的会员(单位),创新丰富“民族团结+”工作模式,联合社会各界,统筹民族团结优势资源,把守护民族团结责任融入各族群众日常生活,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增强维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动自觉。

十一、各族群众应当自觉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人民利益、法律尊严、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大家庭意识,深化对各民族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认识和认同,相互尊重,彼此包容,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

十二、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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