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18
17:46
来源:
乌鲁木齐市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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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1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 次。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公民个人 |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一科,监督电话:4661062 |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确定或变更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审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县级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确认工作。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确认的; 2.擅自改变确认幅度、程序的; 3.在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在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过程中发生腐败的; 5.违法收取费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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