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1/21
16:49
来源:
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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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政府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2009年11月2日,国务院颁布《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15年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就参事工作的机构、职责、活动开展以及参事的聘任、组织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2024年6月,市政府研究室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参照自治区政府研究室职能设置,首次将政府参事的聘任、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联络、组织、协调参事开展参政议政、咨询国是、调查研究、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等工作;参事调研报告、建议的整理、编发工作等工作纳入市政府研究室的工作职能。为进一步发挥参事室和参事的作用,提高政府的科学决策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二、制定目的及依据
旨在适应新时代参事工作发展要求,规范和加强参事工作管理,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新政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
第1条至第3条,明确了制定参事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明确了参事实行聘任制等。
第4条至第10条,明确了参事的聘任条件、程序、任期、续聘、离任、解聘及职责等事项。
第11条至第14条,明确了参事权利、义务及保障。
四、具体做法
1.拓宽政府收集民意通道。《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参事职责包括“密切联系社会各界,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第九条第(四)款进一步规定,参事应“认真搜集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并“客观公正地反映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目的就是参事作为市长的“直通车”,可以将基层声音、企业诉求、民生痛点,直接送达决策层。
2.强化公众“民主监督”。《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参事“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市政府需“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且参事要“敢于说真话、讲实情,踊跃发表不同意见和看法”。参事身份超脱、无部门利益羁绊,且直接对市长负责,能够相对独立、客观地评价政府部门的工作成效与问题。
3.保障参事依法行使权利。《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市属各部门、各区(县)应当支持配合参事工作”,区(县)需设立联络员,提供资料、通报情况,并“办理和反馈参事的意见建议”。参事的调研、视察、监督等活动,需要各部门提供真实信息和必要便利。该规定以制度形式明确了政府的配合义务,对公众而言,这意味着参事提出的建议不会被搁置,而是有明确的办理和反馈机制(见第十条),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进入政府工作闭环。
五、政策咨询
咨询部门:秘书科(参事工作科)
咨询电话:0991-4689367
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30号市政府研究室2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