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B座12楼
办公时间:10:30-14:3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4629396
负责人:加那提别克·木哈什
工作职能及机构设置:
第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挂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二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设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我市“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研究。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整治;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牧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我市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辖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自治区、我市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我市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制定我市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组织农业农村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统筹研究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五)农业科。研究拟订种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等工作。
(六)畜牧兽医科。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畜牧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研究拟定动物疫病防治、畜禽屠宰、饲草料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兽医行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负责实施畜牧业结构调整;指导畜牧业防灾减灾、饲草良种体系建设等工作。
(七)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承担农民承包地的改革与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
(八)科学技术科(种业管理科)。研究起草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计划;承担推动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九)乡村产业发展科(加工指导科)。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承担“一带一路”建设农业“走出去”等工作。
(十)乡村振兴促进科。协调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指导乡村振兴示范建设;参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工作;承担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区内协作帮扶、高素质农民培训以及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协调推动脱贫劳动力就业,指导开展有关技能培训;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等工作。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水产渔政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监管。研究起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等工作。
(十二)农业机械化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科)。研究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农机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三)农田建设管理科。研究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管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