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管理规范》已经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8月19日
乌鲁木齐市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社区蔬菜副食品(牛羊肉)直销点(以下简称直销点)建设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社区蔬菜副食品(牛羊肉)直销点的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直销点”,是指由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实行连锁化管理,经授权统一悬挂“乌鲁木齐市社区蔬菜副食品(牛羊肉)直销点”标识标牌,以方便社区居民生活、平抑和稳定市场蔬菜肉类价格,具有公益属性,主要从事蔬菜、粮油、肉蛋奶等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销点建设运营管理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直销点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直销点标识标牌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乌鲁木齐市社区蔬菜副食品(牛羊肉)直销点”标识标牌所有权归市商务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处置。
第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授权标识标牌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乌鲁木齐市社区蔬菜副食品(牛羊肉)直销点”标识标牌授权至符合运营主体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仅供在所属直销点经营活动使用。
第八条 运营企业或直销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管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第三章 直销点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直销点具体规划、建设工作。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建、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直销点规划、建设的指导、审批及其相关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直销点网点规划,按照总量合理、布局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小区居民5—10分钟步行距离,服务半径300—500米。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直销点,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办科〔2021〕55号)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包含未交付)住宅项目配建的直销点,按照相关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后,与各区(县)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协商确定无偿移交事宜并签订无偿移交的文字协议。对经评估新建直销点难以实现可持续运营的,由区(县)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向自然资源和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不具备条件开设蔬菜直销点函》,开发建设单位可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用途。
第十三条 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已建成住宅项目配建的直销点,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直销点用途不变的基础上,由区(县)政府或指定辖区职能部门、市或区(县)国有企业按成本价回购。
(二)对于暂未回购的,由运营企业优先向开发建设单位租赁,具体使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对经评估该蔬菜直销点难以实现持续经营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不具备条件开设蔬菜直销点函》,在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用途。
第十四条 在老旧小区闲置用地上建设直销点,街道办事处应依法依程序推进。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运营企业投资建设直销点,可采取新建、租赁商铺或加盟等市场化方式,扩大企业规模。
第十六条 由辖区政府对已建成的彩板房(钢结构)直销点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消防、占用人行通道等与周边环境不协调并造成影响的,稳步有序组织拆除。对确有需求的,可利用周边存量建筑,采用购买、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直销点或将直销点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由政府出资或政府免费提供土地企业建设以及区(县)政府、国有企业回购的直销点,均为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政府出资建设、回购或接收产权的直销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依法公开择优确定运营企业经营管理。
第四章 直销点运营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直销点运营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单位;甘泉堡经开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可由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店运营。各区(县)直销点运营企业数量、运营管理直销点数量,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的选取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规范遴选程序,确保全程合规有序。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遴选申请程序
(一)制定遴选方案。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依法制定遴选工作方案,科学设定选取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遴选工作。
(二)企业提出申请。凡符合准入条件、具备相应运营能力且自愿参与的市场主体,向辖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受理。
(三)资格审查核验。按照统一、公开、透明的准入标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对已受理企业开展实地查验,核实企业经营条件、设施配套、履约保障能力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择优确定主体。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全程履行监督职责,结合资格审查、实地核查、综合评审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参与运营企业名单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定。
(五)公示备案签约。拟入选运营企业名单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予成立的,按有关程序与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直销点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直销点运营模式
(一)运营企业对直销点应采取直营或连锁化模式管理。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也可采取加盟方式发展直销点。
(二)严格执行“六统一”标准,即所有直销点必须统一标识、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营销策略、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 直销点日常经营中涉及价格、质量、配货、陈列、计量、卫生、安全等管理内容,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另行作出规定。
第六章 直销点监督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直销点评价
(一)评价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3〕1号)等规定,采取对直销点运营企业开展评价工作,淘汰落后,以点带面,提升我市直销点运营体系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评价原则。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直销点评价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直销点监督
(一)严格执行区(县)、街道(管委会)、社区三级直销点监管机制,采取月度(季度)随机抽查或不定期日常检查等方式,重点对运营企业或直销点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工作,巡查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商务部门。
(三)市、区(县)两级商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涉嫌食品(农产品)安全、质量、计量及经营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职责移交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市场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2026年9月19日施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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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管理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