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8

18:58

来源:

市发改委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权力类型 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 行政检查
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10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12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2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3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48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自201824日施行)
  
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一、核准项目
1.
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
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
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
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二、备案项目
1.
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
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
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
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1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2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 行政检查 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11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1.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
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承诺消费、能耗在线平台接入、能耗计量设备等情况;
3.
监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4.
监察节能验收落实情况;
5.
其他应当监察的内容。
1家企业原则上1年节能监察1次。
3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 行政检查 对权限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1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对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6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9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9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情况;
2.
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情况;
3.
建立健全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情况;
4.
宣传管道安全和保护知识情况;
5.
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6.
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情况。
每年1次,事故多发及重点领域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4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 行政检查 对权限内电力设施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1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法律】《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1228日通过,自19964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规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9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9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4.
安全培训情况;
5.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
安全设备管理情况;
7.
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和运作情况;
8.
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9.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要求,
1.
A类电力企业,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除专项、特定安全检查外,直接监管部门原则上年度至少检查1次。
2.
B类电力企业,加强工作指导,直接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3.
C类电力企业,实行日常监管,直接监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
4.
D类电力企业,实行重点监管,直接监管部门每月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