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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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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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依据 行政检查内容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行政检查标准 行政检查方式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对市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1.资质合规性检查
2.
设施设备状况检查                  3.运营作业规范检查
4.
环境管理措施检查
5.
应急管理能力检查。
6.
台账记录与档案管理检查
乌鲁木齐市城市废弃物处置监测中心 乌鲁木齐市京环环能源有限公司 1.资质合规性:核实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
2.
设施设备状况:查看企业用于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是否满足实际运营需求;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渗漏、防遗撒装置;处置设施的工艺技术、运行参数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运营作业规范:检查企业在处置环节是否严格执行相关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生活垃圾处置过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4.
环境管理措施:审查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有无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的情况;是否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5.
应急管理能力:检查企业是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内容是否完善;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
台账记录与档案管理:查阅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可追溯;检查企业是否妥善保存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类文件、票据、监测报告等档案资料。
实地现场检查 每季度一次
2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进行监督检查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检查运输车辆符合是否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密闭装置完整性、行驶中是否采取防撒漏措施,核查运输路线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乌鲁木齐市城市废弃物处置监测中心 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含审批运输单位) 1. 车辆密闭装置完好无损;
2. 运输过程中无撒漏、扬尘现象;
3. 运输路线与审批文件一致
随机路检、调取监控记录、实地核查 每季度不超过1次(全年累计不超过4次)
3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对餐厨垃圾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各类制度台账是否完整、信息报送是否及时、生产运行状况是否良好、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否定期开展环境检测、是否具备应急管理制度。 乌鲁木齐市城市废弃物处置监测中心 乌鲁木齐环投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餐厨垃圾处理厂安全生产稳定运行,垃圾无害化处置,污染物排放达标 实地现场检查 12次
4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对燃气、热力行业的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0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的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1.对燃气、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2.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后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检查。
市燃气与供热保障服务中心 燃气与供热企业、燃气用户 1、燃气、供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网、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是否运行正常,满足运行需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是否完善,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燃气经营企业是否依照经营许可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3、燃气用户燃气管道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存在燃气泄漏隐患。用气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现场检查 每年不超过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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