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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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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依据 行政检查内容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行政检查标准 行政检查方式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111日起施行, 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交通运输经营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3.
JTT+1482-2023-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2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评价活动、评审员管理等情况的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111日起施行, 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133号)
    
第六十三条:主管机关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组织抽查本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相关工作。抽查内容包含:机构备案条件、管理制度、责任体系、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
    
第六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对下级管理部门及辖区企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向行业通报。
    
第六十六条: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后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评价活动、评审员管理等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3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122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56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企业或个人的公路建设市场的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企业或个人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4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8月交通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单位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工程建设单位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5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12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61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公布 20178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文件和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三)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履行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工程建设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6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的行政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1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130日发布起施行,根据20194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办安监【2016146号)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工程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工程建设单位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7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629日通过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 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产经营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3.
JTT+1482-2023-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8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为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7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199811日起施行,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自2017115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为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企业或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9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21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3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37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自2013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进行车辆载运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5.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6.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8.
JTT+1482-2023-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10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运输站等场所进行对车辆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7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11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51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款:城市客运执法人员可以在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城市客运集散地、公交和出租车停靠站点、城市道路口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运输检测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5.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6.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8.
JTT+1482-2024-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11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路口实施对车辆的监督检查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6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510颁布,20121211日修订,201647日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34号,20207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9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11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6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7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4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3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4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6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9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11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车辆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公路路口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等地的经营活动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道路运输车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5.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6.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8.
JTT+1482-2025-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12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辖区内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第3号颁布202292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11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式样见附件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辖区内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3.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7.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13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2016年12月10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的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路政管理规定》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14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员培训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4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 根据20137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7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根据20203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根据20237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船员培训、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对船员的培训管理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船员培训、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15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6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划转移交地县两级道路运输和地方海事职能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6号)
   
海事职能以下放至各地州县
所辖内河通航水域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实施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16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730日通过 201411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6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19621日起施行)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9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6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510颁布,20121211日修订,201647日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34号,20207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9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11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1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4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11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11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10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9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11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监测仪器定期检定合格证明和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以结合专用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6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8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4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6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8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11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 2016416日修正,20229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21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道路运输经营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4.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5.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6.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8.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17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进行巡查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2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3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20117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管辖范围内的公路状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路经营企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
《路政管理规定》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18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渔业船舶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已经20036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8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的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经营行为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19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629日通过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 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道路运输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3.
JTT+1482-2023-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20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已经20181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41日起施行。)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施管理;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巡查、技术监控或者驻点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物装载、配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超限超载行为立即制止,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货运源头单位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21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实施事项活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71日起施行,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或个人对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的实施事项活动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企业或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
《路政管理规定》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22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2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3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7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81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218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货运车辆的载运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货运车辆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23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水路运输市场检查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9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5号公布,自201311日起施行,201731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220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开展的经营活动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路运输经营者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24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6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等涉及生产安全的相关情况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线上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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