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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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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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自2002929日起实施。 根据201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3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3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1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3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7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7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7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4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1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315日起施行)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5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检查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2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41日起施行。根据201712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6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7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自200471日起施行。根据20171215日发布的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7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11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自202531日起施行。)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8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4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9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法律】《出版管理条例》(20011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3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7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0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10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印刷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8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11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行政检查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法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7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58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12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2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2110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8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158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10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13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政检查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1220日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58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14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行政检查 对电影行业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1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自20022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1.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3.
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4.
服务群众: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服务群众,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2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一般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6次,对综合评价等次数低的检查对象年内不得超过12次(文旅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3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行政检查事项取消、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实施清单
填报单位: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联系人及电话:高玉坤 8527909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因 依据 结果 备注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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