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7

19:39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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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权力来源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法律法规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机关

法定职权

马连营

市昆仑路1

4600006


乌鲁木齐市燃气与供热保障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

郑才良

天山区碱泉二街100

2323719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0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的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市城市废弃物处置监测中心

事业单位

委托

吴新林

沙依巴克区大浦沟南路3001

4595600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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